Thursday, June 9, 2022

外蒙古是如何一步步脱离中国的?

 

外蒙古是清朝后期对漠北蒙古喀尔喀四部的称呼,由外札萨克蒙古一词衍生而来,包括土谢图汗部、赛音诺颜部、车臣汗部和札萨克图汗部。制造外蒙古从中国的分离,是沙皇俄国和外蒙古封建上层长期以来的共同意愿。然而外蒙古如何从中国分离?

1911年7月,以库伦活佛为首的外蒙古僧俗封建主在俄国长期煽动和支持下,以会盟为名,在库伦召开四盟王公秘密会议,决定分裂祖国,实行外蒙古“独立”,并派遣以杭达多尔济、达喇嘛车林齐密特为首的代表团密往俄京圣彼得堡请求俄国政府“庇护”,“接纳喀尔喀于俄国的保护之下”。1911年10月,中国发生辛亥革命,这给沙俄和外蒙古封建王公的图谋提供了绝好的时机。

俄国代理外交大臣尼拉托夫不无兴奋地说,在外蒙古问题上,俄国可以“利用中国南方革命运动给中国政府造成之困难”。同年12月1日,外蒙古王公调集各旗蒙兵集合库伦,正式通知清政府驻库伦办事大臣三多,喀尔喀已“将全土自行保护,定为大蒙古帝国,公推哲布尊丹巴为皇帝”,并令三多所属文武官员及兵役三日内撤离蒙境,“如敢故违,即以兵力押解回籍”。三多势单力孤,走投无路,于次日避入俄国驻库伦使署请求保护, 12月4日,在俄国哥萨克兵的护送下离开库伦,然后经恰克图取道西伯利亚回国。同月28日,哲布尊丹巴登基为帝,号称 “日光皇帝”,年号“共戴”,以曾赴俄乞援的达喇嘛车林齐密特为内阁总理大臣,主持政务。内阁下设内务、外务、财政、兵、刑五部,并收揽内蒙古失意王公及亲俄分子乌泰、海山、陶克陶胡等在库伦担当要职。至此,外蒙古“独立”,“大蒙古国”算是粉墨登场。

1912年9月3日,俄国外交部指派驻华公使廓索维慈为全权代表,前往库伦与外蒙古当局单独订约,以条约形式将俄国觊觎外蒙古的新成果及外蒙古“自治”从法律上巩固下来。同年11月3日,在俄国挟持下,外蒙古当局与俄国签订了《俄蒙协约》和《商务专条》。《协约》和《专条》对外蒙古的“自治”地位和俄人在该地享有的控制权及各项特权作了明确规定。

《俄蒙协约》签订后,俄国的下一步任务,就是诱迫北京政府承认这一既成事实。

1912年11月9日,即《俄蒙协约》签订后几天,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会见中国驻俄公使时,即建议中国“加入” (即承认)《俄蒙协约》。

起初,北京袁世凯政府并没有屈服于俄国的讹诈。它向俄国郑重声明:“中国万难承认《协约》,因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凡有关蒙古之协约均须与中央政府,而不能同库伦缔结”,并强烈要求俄国“放弃俄蒙协约”。但是在俄国强大压力下,袁世凯政府终于不得不同意与俄国就中俄协约问题与俄方举行谈判。

1913年11月5日,北京政府外交总长孙宝琦与俄国驻华公使库朋斯齐在北京签订了中俄《声明文件》,并以互换照会形式完成了中俄《声明另件》。 《声明文件》凡五款: 1.“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宗主权”;2.“中国承认外蒙古之自治权”; 3.“中国承认外蒙人享有自行办理自治外蒙古之内政并整理一切工商事宜之专权。中国允许不干涉以上各节,是以不将兵队派驻外蒙古及安置文武官员,且不办殖民之举”;4.“中国申明承受俄国调处,按照以上各款大纲及1912年11月3日俄蒙商务等条,明定中国与外蒙古之关系”;5.“凡关于俄国及中国在外蒙古之利益,暨各该处因现势发生之问题,均应另行商订”。《声明另件》凡四款: 1.“俄国承认外蒙古土地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2.“关于外蒙古政治、土地交涉事宜,中国政府先与俄国政府协商,外蒙古亦得参与其事”; 3.中俄《声明文件》第五款“所在随后商订事宜,当由三方面酌定地点,派委代表参加”; 4.“外蒙自治区域应以前清驻扎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及科布多参赞大臣所管辖之境为限”,惟该三处疆域界,“应按照声明文件第五款所载,日后商订”。以上《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仅保留了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权,俄国则迫使清政府正式承认了外蒙古的“自治”和俄国在外蒙古的特殊地位与权利。通过这两个文件,中国在外蒙古的主权丧失殆尽,沙俄则对这一地区掌握了政治、经济的全面控制权。所谓俄国承认中国对外蒙古之“宗主权”,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也者,不过是徒具虚名而已。

1915年6月7日,中俄代表及外蒙傀儡当局在恰克图签订了《中俄蒙协约》。《中俄蒙协约》凡22条,规定了 “外蒙古承认中国宗主权。中国、俄国承认外蒙古自治。”《中俄蒙协约》使俄国几年来通过《俄蒙协约》、《商务专条》、中俄《声明文件》及《声明另件》在外蒙古所掠夺的特权,以中、俄、蒙三方条约的形式从法律上巩固下来。这是俄国对华侵略扩张的一次重大成功。通过此约,俄国并没有支持外蒙古王公建立“独立国”的要求,而是按其既定方针,将外蒙古成功地限制在“自治”的范围内,尽管那不过是名义上的“自治”。

1924年5月31日,北洋政府与苏联签署《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苏联承认外蒙古为中国的一部分,重新确定了中国对外蒙古的主权。

对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存在,南京国民政府延续北洋政府的“拖延外交”策略,始终不承认其合法性,并在《训政时期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反复强调“中华民族”的概念,试图充实国力后再寻机收回外蒙古主权。二战结束后,迫于当时的国际形势,1946年1月5日,国民政府发布文告,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外交部亦在1月13日照会外蒙古当局称:“自今日起,由外交部目前之照会,通知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国民政府对外蒙古独立的承认,满足了外蒙古当局多年的愿望,也符合苏联国家安全的既定利益。自此以后,中国彻底失去了外蒙古的主权与领土。

参引文献:

1.摘引自刘存宽:《中俄关系与外蒙古自中国的分离(1911-1915)》,全文详见(刘存宽:《中俄关系与外蒙古自中国的分离(1911-1915)》,《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2.尤淑君:《蒋介石与1945-1952年的外蒙古独立问题》,《抗日战争研究》,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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